突发!晋城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事故,1人遇难!另一煤矿被罚款,详情公布。

2024年3月27日,山西晋城山西沁河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井下胶带暗斜井溜煤眼处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难。经初步了解,该矿作业人员自行用携带木棍在给煤机下口处理胶带暗斜井溜煤眼堵塞时,被溜煤眼内掉落的矸石砸压致死,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这起事故发生在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山西矿山安全期间,是继吕梁市中阳县鑫隆煤业“3·11”较大煤仓溃仓事故后,又一起捅溜煤眼事故,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这起事故反映出在国家局及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强调加强煤仓安全管理的情形下,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及煤矿企业麻木不仁、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毫不在意,不吸取事故教训,拿别人的事故当故事听,充分暴露出其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起底式”全员教育培训不彻底不深入等突出问题。

各地、各矿山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摒弃侥幸心理、彻底警醒起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采取“长了牙齿”的有力举措,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矿山事故发生。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明山煤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北诗镇秦家庄村)

违法行为类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9号煤一采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9112回风顺槽排距标识牌528排处矿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喇叭嘴正向可拧动超一圈。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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